高科花园南区小区枫林路沿街餐饮店金玉刀削面、蓉和居、食饭吧、擀面皮臊子面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虽安装但未运行,导致烹饪油烟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窗户、墙体缝隙及非专用管道排放。部分餐饮店将排烟口正对居民楼窗户,造成小区多栋楼内长期弥漫刺激性油烟味,居民无法开窗通风,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定,涉事餐饮店位于居民住宅楼、未设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其经营本身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其次,涉事餐饮店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净化设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餐饮经营者必须安装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再次,涉事餐饮店排放口设置违规,油烟排放口朝向、高度不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直接对准居民楼。
我们业主要求对未安装净化设施或设施失效的餐饮店进行查处,责令其安装合规设备并接入专用烟道。
1.《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