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
您好!我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孔家庄村九组村民孔花蕊,于2021年11月19日与凤翔区范家寨镇乔家堡村九组乔文超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将户口迁入该村,也未在该村承包土地和享受村民待遇。由于西凤十万吨基酒生产及配套项目的需要,征收了我们孔家庄村我们第九小队的土地,2023年2月13日我们村第九小队出示了征地资金分配的方案,方案上盖有村委会的公章,方案内容中明确规定对出嫁女不予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严重违背《民法典》第3条、第243条第2款、第261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本人于2023年2月21日将孔家庄村及第九小组告上凤翔区法庭,法庭于2023年3月21日下发判决书,判孔家庄第九村民小组依法支付本人土地赔偿款49546元,但从本人起诉到判决书下发后至今,孔家庄村及第九村民小组均未联系本人,也未支付本人法院判决的土地赔偿款。留言的目的是希望领导能帮助我要回我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95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