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注泔镇中心卫生院2022年3月份在核酸检测中收费,未按规定开具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统一财政票据,开具“收款收据”。3月14日,拨打乾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乾县卫健局电话反映一直没有回复。
2022年9月份,乾县人民医院在一广场核酸采样点同样收费时开具“收款收据”,核酸采样时工作人员又收回了“收款收据的”。
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1月,乾县注泔镇中心卫生院、乾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
截止2023年1月份,乾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乾县卫健局距离2022年3月14日反映问题过去了9个多月未回复。
2023年1月11日,通过《乾县人民政府网》“县长信箱”进行反映。1月13日,乾县卫健局在“县长信箱”回复栏回复:在疫情期间为了方便群众,我们临时设立了核酸绿色通道,需要开具正式发票请到乾县人民医院财务科找刘红霞,本人需出具付款记录,疫情期间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对核酸检测收费违规不开具发票、对反映的问题9个月不予答复不作为没有提及。
一、陕西省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使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乾县核酸检测收费明细及资金去向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