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回复:收到网调字 [2022]第03151号调查函后,镇安县政府高度重视,抽调公安、司法、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情况: 2021年8月6日20时35分许,王某锋驾驶陕G2070F小型汽车沿316省道镇安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K21+300M处时与停放在路边准备卸车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的人字形钢梁发生碰撞(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发前由宋天耀驾驶并载乘阴某军),造成两车受损,宋某耀受伤,阴某军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处理情况: 2021年8月7日县交管大队对死者阴某军的丧葬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2021年8月8日履行完丧葬费给付。
2021年10月14日县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11025120210000131号),2021 年10月20日宋某耀家属收到认定书后向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21年11月15日市交警支队作出维持县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商公交复字结论(2021W)第24号)2021年12月2日、3日,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阴某军死亡相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三方当事人就阴某军死亡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2021年12月4日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阴某军之子阴某康申请办理了法律援助。2021年12月13日县人民法院西口法庭受理了此案,就阴某军死亡相关赔偿民事部分将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网友“受害者家属”在不同的媒体多次质疑镇安县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11025120210000131号)结论,之前,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宋某耀家属已向商洛市交警支队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并得到
支队的复核结论维持镇安县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11025120210000131号结论(双方负同等责任);如网友“受
害者家属”对此结论仍有异议,建议你按照法律规定走法定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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