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水岸华府违规收取天然气入户材料费2365元

幸运星
2019-07-1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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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水岸华府物业公司在业主交房时要求收取2365元天然气入户材料费,说是替天然气公司代收,但是购房合同里含天然气入户,国家已取消天然气入户费;另外要收取水卡、电卡各50元,这些应该包含在房价内。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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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9-07-15 09:45
已转交 2019-07-23 12:06
已反馈 2019-07-23 17:07
已反馈 2019-07-2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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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岸华府收天然气入户材料费 责令执行新标准
黄陵县
2019-07-23 17:07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接西部网来文称,有网友反映“水岸华府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商品房住房业主天然气入户材料费2365元、水电卡费用各50元”的反映,现将我县调查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天然气入户材料费情况

2018年9月,水岸华府小区 物业公司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收业主天然气材料费2365元情况属实。从调查得知,2018年8月23日,天然气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了水岸华府供气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标的“住宅楼用户供气设施调配安装工程造价310万元,包括天然气材料费。”2019年7月18日,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材料表述,该小区2016年建设一期942套,2018年9月交付使用,在成本利润核算过程,未将天然气进户费用核算在所售房价中。

7月19日上午,经过县经发局协调原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得知,几年前我县已取消商品房价格备案,商品房市场实行价格调节价。同时,经过查阅相关政策资料得知, 2010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0〕29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2011年12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 〔2011〕282号)再次强调:“积极推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陕西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精神,在我省商品房销售领域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一项政策措施。鉴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省政府要求在商品房销售时,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切实落实一价清制度。2017年12月,开发单位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天然气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单位办理开通手续,费用自理。

二、物业公司收取水电卡费用情况

7月18日,经调查得知,物业公司收取住户水电卡费用各50元情况属实。我县其他小区物业公司收取水电卡工本费均为10元,水岸华府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偏高。

三、整改情况

1.自2019年7月19日起,责令水岸华府物业公司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天然气材料费2365元,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向天然气公司代收代缴。

2.对物业公司收取水电卡费用50元的问题,由县经发局责令水岸华府物业公司应从即日起执行水、电卡工本费10元的标准,已收的立即向业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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