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陕西省加大药学职称改革 减少二次评审工作
陕西人 点击数:
已发布2018-02-23
根据人发[1999]34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取得执业药师可以聘任为主管药师。
我省现行药学职称采取评审制度,对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来说,需要进行二次评审才有可能取得药学中级职称,即浪费人力物力,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经查询,四川部分市已经出台政策,根据前述条款,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直接可以在市级人社部门办理药学中级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参加评审等系列工作。
建议陕西省人社厅和药监局能参照四川做法,加大药学职称改革力度,根据上述条款出台相关政策,考取了执业药师资格的,经申请由人社部门直接发予药学中级职称证书,减少不必要的二次评审工作。
已转达2018-02-24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已回复2018-02-28
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标题:建议陕西省加大药学职称改革 陕西省人社厅回复
陕西省人社厅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您反映“人发〔1999〕34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取得执业药师可以聘任为主管药师”一事。
经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沟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出台网民反应相关政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明确:因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已下放各地市,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网民提供具体政策条款,再予以核实。
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条款中提到的“聘任”只是单位人事部门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业务能力的认定,而职称评审工作是则属地管理。对于网民所反映的问题,当地人社部门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
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与药监局联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感谢您对优化职称评审工作献言献策。
[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发表您的看法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