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宋秀琴,女,汉族,西安市人,现年74岁,西安市旅游公司系统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新城区紫铭路附近。2021年2月2日(周二)上午九时,我和老伴到西安南郊领取节日礼品(十斤米、十斤面、一桶油),并用行李车捆绑乘700路公交车返回。约上午十时三十分许,在幸福路长乐中路南口车站下车,拉车步行经过长乐中路幸福北路十字路口,通过人行横道向北穿行,因路口洒落泥水,尽管小心翼翼,但由于路口是慢下坡再加以泥水还是连人带车仰面滑倒了,重重的摔倒到人行横道上。我老伴急忙从后面过来,踏着泥泞的路面,费尽力气,将我扶坐在泥水中。这时过来一名约三十多岁的协警帮忙,为了不影响交通秩序,在我和老伴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站了起来,那位协警当时还说道:“老人家,跌伤了没?要紧不要紧?”因为我浑身上下都是泥浆,狼狈不堪,脑子一片空白,我老伴一手拉车,一手搀扶着我,走到北边人行道上,坐到一个理发店门口的砖台上休息,这时才感到头晕目眩,浑身无力,腰部和臀部疼痛,尤其是左手腕膨胀刺骨疼痛难忍。之后,我老伴搀扶着回到家中,急忙叫来孙子,打车到西安未央彩霞医院骨科就诊,诊断为左臂远端骨折,进行复位,石膏固定,并进行药物治疗。
从2021年2月2日滑倒跌伤至今,往返医院五次治疗复查,对于我这个74岁的老人来说受尽了疼痛折磨,寝食难安,生活不能自理,甚至连大小便也要别人照料,我老伴现今78岁,患有冠心病,一日三餐,到医院就医等,日夜服侍,连累老伴疲惫不堪,度日如年。
回顾2月2日滑倒跌伤事故过程:当天,天气晴朗,无风无雨雪,我正常穿行过马路,由于道路上洒满了泥水,又无其他道路可选择,才使我滑倒跌伤,这些泥水到底从何而来?我希望通过有关部门查找2月2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左右,在幸福路、长乐中路(南口)安装的摄像头录像即可查清楚我滑倒的真正原因和过程。
根据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渣土应当及时清运。第三十四条:有不利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理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露,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工作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修建幸福林带将会给西安带来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造福西安市民,我举双手赞成和拥护,但某些个别施工单位侵犯1992年给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随意将泥土抛撒在人行横道上,致使我滑倒跌伤,这个责任又由谁来承担?我本人可以负责任的讲,我绝不会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我只希望2月2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许,那位三十岁的协警和路上的摄像头为我作证。
我是一名74岁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只有3000元,并患有糖尿病和肝病,除去医治旧病每月花费以外,原剩余退休金仅能维持最低生活。2月2日因滑倒跌伤造成骨折,仅治疗费、药费花费了1000多元,暂且不算来往车费,以及将来左手腕是否会造成残疾,生活是否能自理。后期的治疗费还需要支出多少?这些都很难估计。
我殷切希望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我调查取证2021年2月2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许,因施工单位抛撒泥土致使滑倒跌伤的主要责任。赔偿我医药费和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