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175号祥瑞御景东方小区居民从物业公司购水,水费价格3.50元/吨。
1、 根据汉市价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用水具体价格标准: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区居民用水户第一阶梯终端价格每立方米2.90元(含水费1.65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每立方米统一价格为2.95元(含水费1.70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2、 根据2019年8月1日发布《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规定:“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4、 祥瑞御景东方小区居民每户都有单独的水表计量(两栋多层住宅为人工抄水表,一栋高层住宅为IC卡预售水表),但是,从物业公司购水时,水费价格为3.50元/吨。物业公司给居民的解释是:供水总表与居民用户分表统计有差异,二次加压有电力消耗。根据上述规定:(1)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
(3)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5、 请陕西省场监管局,汉中市场监管局及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处罚物业公司,并责令物业公司限期退还多收的水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销售自来水,政府部门公示对物业公司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