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76号)有关规定,2006年12月31日前,榆林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网友“毕静”反映的情况看,其在2005年企业改制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过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上述情况。在企业改制后,若其再就业则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其未再就业,则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目前,在各地的医保政策体系中,由于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等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均有所差别。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市涉及的改制企业人员面广量大,而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专业性非常强,必须审慎调整。对于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市将认真调研,深入研究,按照“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解决或缓解的方法途径,下一步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医保政策有关规定和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目前我市已对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二是通过采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打击欺诈骗保、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多种措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过度医疗现象,着力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整体待遇水平。
衷心感谢陕西西部网和广大网友对榆林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为我市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