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子午镇曹村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民政救助

王福毛
2017-06-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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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长安子午镇曹村村民,儿患尿毒症七年,年透析医疗费七万余元,妻慢性精神病,也常年用药以维持病情,本人打零工年纯收入不足两万元,家中己欠外债十几万元,现己实在无法垫付儿子的医疗费,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家里两口因大病致贫入不敌出的高支出家庭申请办低保救助,急盼,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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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回复“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民政救助”相关问题
长安区
2017-06-14 10:14

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回复:我街道曹村四组村民王福毛原本家中人口四人,王福毛和妻子张新利,大儿子王莹,小儿子王奇,有农村住房两套。

2010年底,王奇患尿毒症,张新利患有继发性癫痫,王莹在咸阳中医学学院就读,此户花销较大,经济贫困,子午街办全体干部对此户进行了爱心捐款。

2012年7月份,为其办理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在以后年度对此户进行数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2017年4月份,在街道的低保复审中,发现该户王莹2016年7月已于沈阳医科大学研究生毕业,实习于航天医院,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2500元,王福毛也可以打零工,便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此户低保。

王福毛大儿王莹已婚,妻子王盼盼就职于长安区医院药剂科,属于临时工,未交五险一金,月收入2600元,两人在华美十字“朝华美域”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49万,按揭付款,首付12万元。

张新利现与王莹居住在一起,患有癫痫,但能打临时工,平均年收入1.5万,王福毛现在也能打零工,平均年收入2万元。但王福毛将大儿子王莹从本户户口中分出,并以王奇患病为由要求街办为其本人,妻子及小儿子王奇办理低保。

由于《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七条关于低保对象认定中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镇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现在西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600元每年。

所以街办认为此户不符合低保对象认定要件,拒绝为其办理低保。但也明确告诉此户,如果医疗费用较大,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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