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冒名贷款 请严查

玮玮
2020-07-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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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0年4月发现自己名下有一笔冒名贷款,是在商洛市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贷的款,2009年贷的款,当时我还是一名高中生,也没有能力贷款,在我没有去现场也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这笔贷款就被安到我的名下了,我2020年4月去洛南县信用合作社反应这个事情,他们工作人员一直说给解决,到现在3个月过去了也没解决,我现在是黑户,啥也干不了,严重的影响到我的生活了,希望你们可以帮忙还我征信清白。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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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7-08 09:12
已转交 2020-07-14 11:19
已反馈 2020-07-1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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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一女子高三时名下多出5万贷款 信用社:正在调查
记者调查
2020-07-16 11:06

从来没有贷过款,买房查征信时却被查出来征信有问题。近日,洛南县刘女士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称,她办理房贷时发现征信被拉黑,经过查询发现竟是一笔呆账惹的祸。

“贷款开立时间是2009年,金额为5万元,我那时候上高三,怎么会去贷款?”刘女士质疑,自己在没有签字,没授权的情况下,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能将款项贷出来并放在当事人名下?

当事人:没有经过授权和签字 钱是怎么贷出来的?

“今年4月份我要买房办理贷款,才发现自己征信有问题,征信单子上显示我2009年有一笔贷款还没有还。”刘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征信报告,上面显示,她于2009年在商洛市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有一笔5万元的贷款,由于时间过久,已经变成呆账。

对于报告内容,刘女士表示不能理解,“我1991年出生,2009年我还在上高三,并不清楚贷款的事,也没有签过字。”

记者了解到,该贷款开立时间是2009年10月19日,金额为5万元,担保方式为信用免担保,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49800元,状态为呆账。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刘女士联系了开户信用社——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4月份问的时候,他们说把这个给我一消,或者移到别的谁的名下。至于放在谁的名下,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等了一个月,事情还是没有解决。“5月份信贷员去我家里,说要把贷款移到我母亲名下,他们说这个贷款是我父亲贷的,但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们对贷款情况并不清楚。”

“我没有去现场,没有签字,就算是我父亲的贷款为啥会放到我名下?高中生可以贷款吗?”刘女士表示,信用社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办贷款,应该承担责任。“我现在因为征信问题也贷不成款,买不成房了。”

信用合作社:已提交总部 会对事件进行核实

带着刘女士的疑问,记者多次联系到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7月10日,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才能给出回复。

随后,工作人员答复称:“我们已经把问题提交给总部,现在总部监察室正在调查这件事,查看这件事到底是什么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7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洛南县永丰镇信用合作社,网点负责人张先生说:“ 由于事件涉及离退休职工和调动职工,调查处理已经移交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我们也申请了笔迹鉴定,现在正在处理的过程中。”他表示,至于什么时候出结果暂时也不清楚。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理论上,本人在贷款协议上的亲笔签名表示本人同意该份协议,实践中也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是表示本人赞同并认可双方间合同关系。但在某些情形下,本人因某些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签名认可,可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人来代理本人行某种法律行为,本人认可并愿意承受该法律行为的后果,但此种行为中一定要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事后明确的追认。

如果信用社要证明贷款的合理性,在没有刘女士签字的情况下,必须拿出刘女士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一定要看清所签文件的全部内容,不要签空白合同或是文件。”

7月13日,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组将刘女士反映的情况以公函形式转达至洛南县人民政府,请求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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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镇信用合作社冒名贷款 将修改征信记录
洛南县
2020-07-24 09:59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复:收悉贵网关于民生热线栏目“玮玮”网友反映称“2020年4月发现自己名下2009年在永丰信用社有一笔贷款,当时自己是一名高中生,没有能力贷款,也没有去现场签字,属冒名贷款,希望相关部门严查处理”的舆情事件,洛南联社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工作人员与“玮玮”取得了联系,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就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该笔贷款为农户家庭经营性贷款,授信对象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系“玮玮”的父亲刘某某(已去世),以其女儿刘某之名在洛南联社永丰信用社办理,贷款办理日期为2009年10月19日,贷款金额50000元,余额49800元,期限1年,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10月19日,贷款利率8.1‰。贷款到期后,洛南联社永丰信用社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刘某某均因生意经营失败,无力偿还为由,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后刘某某于2011年3月份左右意外死亡。刘某某突然亡故后,洛南联社永丰信用社客户经理分别于2011年5月6日、5月18日和2016年11月4日3次向刘某某妻子王某某催收过该笔贷款,其中在2011年5月6日和2016年11月4日的两次催收过程中,王某某均承认该笔贷款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且加盖了指印;在2011年5月18日的催收过程中与王某某签订了还款承诺书,王某某承诺在2011年5月28日之前结清其女儿名下50000元贷款利息,年底前归还其女儿名下50000元贷款本金。但是,至“玮玮”网上反映问题时,该笔贷款依然未归还。

该笔贷款矛盾纠纷主要系原永丰信用社客户经理办理“玮玮”农户贷款过程中,对“玮玮”父亲刘某某以“玮玮”之名办理贷款未向“玮玮”本人告知或签订授权意见书进行查证,存在“贷款调查不实”的情况。鉴于此情况,洛南联社已对当时经办该笔贷款客户经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修改“玮玮”征信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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