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医院医疗失误致使患者延误治疗

飞马
2019-08-2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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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4日,患者马生林因咳嗽到扶风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炎,并在县医院住院7天后康复出院,2018年8月底因腿部疼痛经检查后确诊为肺癌晚期加骨转移。患者经多名专家诊察扶风县人民医院的8月4日CT报告后,认为CT片子已经能看到肺部明显占位阴影,因此家属于2018年10月13日向县政府及县卫计局反映举报,请求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但令我们失望的是县医院不顾失实真相,颠倒黑白的向卫计局做了回复,而县卫计局竟然为了掩盖县医院的明显过失,没有去调查,只是依据县医院给卫计局的书面答复对县政府进行回复。其后,家属不满县政府和县卫计局没有调查就妄下结论的失职渎职行为,向宝鸡市及陕西省相关部门及信访部门进行了举报,但层层转办下来还是落在了县卫计局,县卫计局同样是未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反而因知道县医院的重大失误,县卫生局包庇县医院严重失误,于是县医院和县卫计局又给县政府、市政府做了更加严重失实的汇报。医院存在故意隐瞒失实,缺乏医德,相关领导缺乏党性和德性指示工作人员对调查造假。其次多级政府部门都当二传手,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属于失职渎职。

2019年7月17日宝鸡市医学会对双方纠纷进行鉴定,结果为2018年3月4日县医院CT报告错误,存在漏诊,鉴定结果为肺癌。

2019年8月15日,我们又和医院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虽然患者在2018年3月就诊时已经患癌,病情发展迅速,生存率低,但是根据3月份住院身体各项体征来看,患者当时除了肺部有癌变(当时无法准确定性为什么程度)癌细胞并没有在肺部其他组织转移,也没有在骨骼、脑部及其他脏器转移,病情在长达5个月后才发生的骨转移,说明患者当时只有肺下叶胸主动脉旁存在病变,完全可以在目前医疗水平下进行治疗,以控制病情发展延缓病变,控制癌细胞转移,从而达到延长患者生存期的目的。目前根据诊疗数据,在患者无其他转移的情况下,单个肺部癌变是完全可以进行控制,也有与患者同样情形的患者在合适治疗后生存期较长。因此县医院的明显过错和错误治疗致使患者错过了治疗时间,进而病情发展到脏器转移和骨转移,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处罚。医院认为患者得的是癌症且可能已经为中晚期,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病情发展的结果。按照医院说法,可以推论:1、医院不必要对自己的严重过失承担责任。2、医院相关责任人不用受到处罚。3、医院以后对患癌病患可以误诊、漏诊、错诊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4、癌症患者死亡是自身病情发展的结果,治疗没有意义,不用去治疗。

8月20日,我们向县政府和县卫计局又反映县医院严重医疗失误致使患者延误治疗的事情,但是各部门还是推诿扯皮,一直没有人实地去调查,而是明知县医院的明显过错包庇县医院,充当相关责任人员的保护伞,致患者生命于不顾。我们已经多次向市县政府反应县医院严重误诊害人性命之事,但最后都是一级传一级最终还是让县卫计局调查处理,而县卫计局玩忽职守,恶意包庇的行为我们已经无法信服,我们恳请省政府相关部门督导当地政府实事求是的调查,对相应责任人员及负有管理人员的相关领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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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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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人民医院医疗失误延误治疗 将协商处理
扶风县
2019-09-10 14:32

扶风县卫生健康局回复:《扶风县人民医院医疗失误延误治疗》已收悉。现有关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患者马生林,男,63岁。2018年3月4日因“咳嗽咳痰5年,加重1周”在扶风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当日胸部CT诊断:慢性支气管炎征象;右肺下叶背段可见条状钙化灶。患者家属2019年6月20日向市卫健委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9年7月17日,宝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宝医鉴〔2019〕008号),专家分析意见:1.鉴定会经专家组现场观看胸部CT影像资料,发现左肺下叶胸主动脉旁存在病变,该CT报告错误,存在漏诊。2.医疗机构和经治医生资质合法。3.从病历临床影像资料及整个病程看2018年3月4日左肺下叶病变已为肺癌晚期。4.患者2018年3月5日入院,2018年3月12日出院,出院时医院(出院告知书》记载:建议患者2周后门诊复查,患者未按医嘱进行门诊复查。5.2018年11月18日患者在家中死亡,患者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1.2018年3月4日胸部CT报告错误;2.患者住院病历书写存在错误之处。鉴定结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分别收到多份患者家属反映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查阅了患者2次住院病历,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均书写了事件说明,并责成县人民医院积极主动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处理。2019年8月30日上午,县卫健局组织医调办、医政股相关人员协调医患双方进行行政调解,截止目前,医患双方诉求差距过大,暂不能达成一致。

下一步,县卫健局将依据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按照医患双方选择,一是协调督促医患双方积极进行协商处理;二是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责成县人民医院针对此次事件提出处理方案,就下一步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患纠纷处理能力向县卫健局做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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