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韩城市教育系统一线学校的教师,因为个人的家庭关系原因已经无法在服务于韩城教育,于是先找工作单位领导批准签字、校领导说他们没权利签字,让我去找教育局人事管理局长辞职,教育局人事部门不接辞职报告不说,现在就一口咬定不满服务期的事情说事,说不满服务期不让走,还说你要是自己走人可以,但档案不会给你,我们还要扣你档案三年,三年以后才放你档案。
请问这样的地方保护政策可取吗?这样的地方霸王条款就没人管吗?本人查阅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的文件,其中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文件,首先是在编职工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辞职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职书面申请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给予书面批复,对批复同意的发给辞职者本人辞职证明书。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辞职经批复同意后,辞职其本人协助用人单位办理档案托管、社保等相应的人事手续。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严格按照条例流程向组织提交辞职书,为什么不批准不接受辞职书,那制定的管理条例的合理性何在,任何事都可以不按照条例办,就是当初有签订合同有约定五年的服务期,如果服务期不满,仅因为我个人对贵单位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赔偿,但是为什么要扣我档案,扣三年我回家没档案,什么事都无法做,这样做真的合理吗?教育系统缺人才不假,但是这样就真正能留住人吗?难道作为职工连辞职的权利都没有了吗?我们签订的合同受不受《劳动法》保护,难道说是签了卖身契吗?一点自由都不在享有?这样的做法,只能一次一次的伤人心,就算强行留下,怎么还能很好的为韩城的教育事业服务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