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查看这封投诉信。我是巨威大秦郡13号楼的业主,合同约定2018/12/31号交房,补充协议约定宽限90天。今年五月底收到交房入伙通知书,约定5/31~6/30交房,13号楼收房时间为6/9号之后一周内。之后收到置业顾问说5/31之后就可以收房。然后6/7号本人就去收房,看到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4/1~5/30,也签了字。去物业验房时物业说6/10号之后可以办水电卡,物业费从6/8开始。如今开发商改口说6/20号之后水电才能通。
以上为事实情况,有以下诉求:
1、合同约定交房时水电气铺设到位,用户自行开通,如今水电未铺设到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需要6/20号之后才能开通,故赔偿金应截至到6/20号。
2、因未达到交房条件,故物业费也应以6/20开始。
以上情况均为事实,如有虚构或扩大,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烦请领导替小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