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04月19日到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与雁环路交汇处东南角“海亮•新英里”售楼处看房,在销售人员的鼓动和诱导下签订了20号楼21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事后,本人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使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1.售楼处没有对所售的房源进行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按国家规定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醒目位置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每套房屋价格、商品住房销售公开承诺书及销售结果,销售结果应实时更新。
2.涉嫌虚假宣传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一,其开发建设的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用途性质为“写字楼办公”。该公司宣传中所称的所购房屋是商住公寓(公寓实际用途是居住),楼盘宣传不限购,不限贷,其样版房显示里面设立了独立卫生间,进门有独立厨房,还有飘窗阳台完全就是以住宅的形式对外销售,宣传中所称的公寓与实际的房屋使用性质“商办”不符。二.售楼处户外广告打着“臻稀小两房”、“不限购小两房”,但实际该商业楼盘的房子设计审批规划是通间的一室房,所谓是两房置业顾问告知是要验收合格以后,业主自己通过砌墙违章改造后才能实现,和宣传的“两房”不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属于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房屋用途欺诈的行为。在购房时销售员宣传该楼盘为酒店式公寓,已经预留了油烟管道。并且宣称不限购、不限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等等,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也就是说酒店式公寓还是以住宅的性质,但从备案信息查询得知,该房子实际为商业、办公用房。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通知》相关规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没有独立卫生间、不设阳台与飘窗、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无独立产权不能分割出售。
4.涉嫌存在霸王行径的违规行为。在售楼处没有出示《西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房须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些重要的合同协议文本,更没有在售楼现场作出详细解答和说明,让我在对这些合同条款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催促交定金和签认购书,开发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了购房者知情权。而且售楼处使用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也是供多人使用的格式条款。
基于以上原因(均有录音与照片为证),本人决定放弃此次购买,本人多次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开发商明确不予退款,因本人辛辛苦苦打工攒几个血汗钱不容易希政府主管部门能够站在购房者的角度多一份理解,帮助本人和开发商协调一下,全额退还本人购房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