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关庙镇汪湾村电网改造 私自砍伐村民树木

汪述位
2018-12-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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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望领导们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为陕西省安康市关庙镇汪湾村二组村民,解决一下农村电网改造砍树问题。

2018年4月15日我已反应过农村电网改造砍伐树木问题,至今N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人找我谈补尝问题,国家的政策非常好,到基层干部执行时偏离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树是村民的私有产权,电网改造线路没有确定,村干部(汪述记)让村里先砍树,管你人在不在家同不同意都的砍,村干部(汪述记)自己出门做生意,工作不在岗位!导致我家被多砍了15棵树,难道村干部只管自己的利益,却不管村民的私有财产损失?我家被多砍树的情况谁来补尝?而我人没在家的情况下,村里私自决定把我家门前长了30年的香春树给砍伐了,总共15棵 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村里砍伐树木没有任何政府批文和国家合法手继,也没有林业局出示的砍伐证明,这是违法行为,村干部(汪述记)除了会忽悠村民外,让人心寒 拿着呐费人的工资,自己出门做生意,电网改造身为村干部砍树不在工作岗位,才导致我家被多砍树,经济损失最严重。

是谁给村干部这么大的权力?连国家的法律都不尊守!村干部却干着损害我家私有财产的事情,我说的情况属实,望政府部门可以去调查,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汪述位  2018年12月20日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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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8-12-21 09:45
已转交 2019-01-04 16:06
已反馈 2019-01-11 11:17
已反馈 2019-01-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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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湾村电网改造砍伐村民树木 汉滨区关庙镇回复
安康市
2019-01-11 11:17

汉滨区关庙镇人民政府回复:收到贵网转来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9〕第01035号)后,我镇安排专人现场核查了解,现将调查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反映人基本情况

反映人汪述位,男,汉族,系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汪湾村二组人。

二、反映人诉求

反映因电网改造,没人在家的情况下,村上私自砍伐其所属15棵香椿树,导致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现要求赔偿。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砍伐反映大小不一的15棵树木属实。汪湾村因农网线路老化,积极争取后开始实施电网改造。2018年4月施工至汪湾村二组汪述位处时,因该组地理位置呈U型,经电网改造测量队测量,为便于施工及线路安全需对各住户门前树木进行部分砍伐。电改前该组组长汪述田已与反映人父亲进行了电话通知,其父表示电改是公益事业,同意给予支持。后因反映人房前沟里有一住户,需经反映人门前引线,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共计砍伐该反映人15棵大小不一的红椿树。

反映人在该组电改施工结束后,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反映,要求对所砍伐树木进行赔偿。但根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详见附件)。该农网改造项目属于10千伏以下工程。我镇对反映人要求赔偿的诉求表示理解,但由于政策原因,无法予以解决。我镇将安排专人与反映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希望反映人予以理解。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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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湾村电网改造私自砍伐村民树木 汉滨区回复
安康市
2019-01-18 11:15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贵网2019年1月3日发来网调字〔2019〕01035号网上舆情调查函收悉。针对网友“汪述位”反映关庙镇汪湾村电网改造私自砍伐村民树木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迅速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据调查,网友“汪述位”,男,汉族,系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汪湾村二组村民。2014年,该村因农网线路老化,积极争取启动实施电网改造工程,2018年4月施工至二组汪祖军(即汪述位父亲)处时,因该组地理位置呈U型,经电网改造测量队测量,为便于施工及线路安全,需对各住户门前树木进行部分砍伐。事前,汪湾村二组组长汪述田与汪祖军电话通知,汪祖军表示电改是公益事业,同意给予支持。后因汪祖军房前沟内一住户需经汪祖军门前引线,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共计砍伐该户15棵大小不等的红椿树。汪祖军及其子汪述位对此不满,先后多次上访,要求对所砍伐树木进行赔偿。经汪湾村支书及村委干部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据区林业局、关庙镇调查,该处被砍伐林木系农户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砍伐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及农田内的零星树木无需办理采伐手续,故此采伐行为不构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不属于林业行政处罚范围。同时,该农网改造工程属10千伏以下工程,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国家计委计基础[1999]2178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lOKV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区政府已责成关庙镇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妥善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力促此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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