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对西部网网友反咉“杨凌示范区生育政策报销极其不合理”问题,经我局商区合疗办、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保中心了解相关生育政策,现答复如下:
按照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杨管人劳发【2014】5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虽然男方在杨凌示范区足年正常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但女方已在我区参加新农合且按照新农合生育保险政策已享受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及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男方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回复:首先感谢西部网对杨凌示范区相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针对西部网民生热线上网友反映的“杨凌示范区生育政策报销极其不合理”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示范区生育保险2002年正式启动实施,2014年示范区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杨管人劳发〔2014〕50号),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生育保险政策,将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政策制定之初我们考虑到,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大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而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这样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参保人员既享受男职工生育保险又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情况。为了保障基金安全,所以在《办法》中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该网友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未就业但参加了新农合,按照政策规定需享受女方合疗生育补助。但由于我区合疗和医保在生育补助标准上差别较大,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剖腹产3000元,顺产2000元,而合疗生育保险补助800元。为此该网友感觉不能理解。对此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也请示了省人社厅医保处和咨询了其他地市,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同时需加强与合疗办的沟通联系,统一使用报销票据(发票联)进行报销,加强对报销资料审核,杜绝重复报销,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