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生育政策报销极其不合理!

苦逼基层111
2018-09-20 09:38
点击数:

男方在示范区足年正常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女方没有工作,农民响应国家政策,缴纳新农合!示范区医院生育二胎花费6000多,剖腹产!可是示范区却只能走新农合进行报销,报销800。不能走男方生育报销,任何津贴都没有。说因为女方参加新农合,如果不参加就可以,这是什么逻辑!交农合感觉交错了。周边西安市可以选择男女方任何一个进行报销,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咸阳市女方新农合报销且无工作,男方给于1000元津贴。可是杨凌的医保政策让人感到无语,男方的生育保险有什么用,新农合鸡肋,这种政策为什么不广泛宣传,看看有几人交新农合!追赶超越下,这种政策奇葩!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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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8-09-20 09:38
已转交 2018-09-28 12:03
已反馈 2018-10-11 11:42
已反馈 2018-10-1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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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生育报销不合理 杨凌区人社局回复
杨凌示范区
2018-10-11 11:42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对西部网网友反咉“杨凌示范区生育政策报销极其不合理”问题,经我局商区合疗办、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保中心了解相关生育政策,现答复如下:

按照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杨管人劳发【2014】5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虽然男方在杨凌示范区足年正常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但女方已在我区参加新农合且按照新农合生育保险政策已享受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及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男方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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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区生育政策报销不合理 杨凌区社保中心回复
杨凌示范区
2018-10-15 15:30

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回复:首先感谢西部网对杨凌示范区相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针对西部网民生热线上网友反映的“杨凌示范区生育政策报销极其不合理”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示范区生育保险2002年正式启动实施,2014年示范区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杨管人劳发〔2014〕50号),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生育保险政策,将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政策制定之初我们考虑到,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大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而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这样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参保人员既享受男职工生育保险又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情况。为了保障基金安全,所以在《办法》中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该网友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未就业但参加了新农合,按照政策规定需享受女方合疗生育补助。但由于我区合疗和医保在生育补助标准上差别较大,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剖腹产3000元,顺产2000元,而合疗生育保险补助800元。为此该网友感觉不能理解。对此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也请示了省人社厅医保处和咨询了其他地市,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同时需加强与合疗办的沟通联系,统一使用报销票据(发票联)进行报销,加强对报销资料审核,杜绝重复报销,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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