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党忠军(户主)、妻子余莉、女儿党琳琳,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三组门牌98号,都是农民,1998年至今的19年来一直在文昌路经营党家花店。
1981年一199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我1个人的承包地和她人许治秀1个人的承包地在一起,合计3.46亩(见承包证),当时为了发家致富,我在自己承包地里栽植党家花园苗圃。
到1998年第二轮承包开始,我组建了家庭有了妻子女儿,(由1人农业家庭户口变成3人农业家庭户口,见户口本),这年陈家沟村组将我家3人承包地及党家花园苗圃承包给不具有承包资格的她人许治秀1个人名下(陈家沟三组门牌152号,见户口本、身份证),为此,我家多次向村组及相关部门反映都没有人给解决。
直到2009年我家3.46亩承包地种植的党家花园苗圃经过多年生长已经成林,陈家沟村组在我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她人许治秀签订盗卖党家花园苗木协议、登记表,并将补偿我家199997元花卉苗木款被许治秀其女许涵冰全部领走。
我家作为国家农民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植的党家花园苗圃就这样被村组全部剥夺殆尽,谁给村组这么大权力?置《农村土地承包法》之不顾,肆无忌惮剥夺我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掠夺我家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试问,陈家沟村组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查处?我家消失的2亩承包地及地上种植的党家花园苗圃损失怎样才能依法追回?谢谢!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贵网《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8〕第06031号)反映我区新城办陈家沟村三组村民党忠军向贵网反映没有承包地的问题。对此,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由区农业局(农经站)牵头,新城办配合迅速进行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据调查,党忠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3组。许治秀,女,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3组。许治秀与党忠军系母子关系。1981年土地到户时,许治秀与党忠军为一个家庭承包户,承包户主为党礼德(党忠军祖父),户内分配承包土地的成员有党礼德、梁兴珍、许治秀、党伟、党忠军、党丽(后改名为许涵冰)6人,共承包土地5.922亩。1992年党伟、党丽(许涵冰)2人农转非,后参加工作。梁兴珍、党礼德分别于1995年、1997年去世。1997年6月党忠军与余莉结婚后,1998年12月生育女儿党琳琳。1998年全区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以土地到户时家庭承包土地情况为基础,将原先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为60年,未对该户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土地。1999年至2000年期间,长兴小区征用了该户约2.46亩承包土地。2004年,全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期间,对其剩余的3.462亩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承包土地共有人为许治秀、党礼德(已故)、党忠军,承包户主为许治秀(党忠军的妻子余莉、女儿党琳琳在陈家沟三组未分配土地)。2009年安康市统征中心将该户剩余承包土地全部征用,补偿款总计(包含青苗补偿费用)约19余万元,全部由许治秀领取(委托许涵冰代领)。2017年党忠军与许治秀因市统征中心征地补偿款内部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并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区法院作出〔(2018)陕09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党忠军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党忠军的诉讼请求。
调查期间,区农业局(农经站)当面向许治秀核实了解了相关情况,但一直未能联系到党忠军。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进行确权,户内分配承包土地的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党忠军反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属家庭内部纠纷,应由家庭成员协商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目前,党忠军已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区人民法院也已进行判决。下一步,我区将继续积极与党忠军联系,引导其合法合规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