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车管所不给办理临时车牌 且态度恶劣!

城固人
2018-04-11 17:35
点击数:

前一周清明节从西安回老家,在汉中购置了一台车辆,我之前卖了自己的车,留有西安的牌照,当时4S店办不了临牌,说等到上班的时候要去车管所办理,当时我咨询了车管所值班人员,说可以办理,等节后再办理。

没想到4月11日早我给车管所0916--2313000打电话,话的一个女的说不能办理,我回复说之前不是你们单位的人说可以办理么,这女的估计是领导吧,态度很恶劣,谁说的找谁去就把电话挂了!稍后我咨询了省上,说按规定是应该办理的。

现在省上各地都在要求公务员拿出店小二的精神为老百姓办事的氛围下,我为我老家汉中公务员官老爷的态度无耐,买了车却开不走,汉中的领导都是这样,汉中还有希望么!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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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车管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当事人被批评
汉中市
2018-04-25 17:30

汉中市公安局回复:首先,感谢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对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的监督。

1、网友“离开汉中的人”反映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问题。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相关规定为车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2、网友“离开汉中的人”反映车管所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问题。经调查核实,4月1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电话咨询时确实存在言语过激、用词不当,未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领导研究决定,对当事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下一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将结合当前开展的“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和纠正“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加强民警和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改变工作作风,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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