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蓝田焦岱安寺沟农民,反应一件关乎农民自身权益保障的事件。
自焦汤管委会成立后位于汤峪曾在2013年底流转过我村上一部分可耕种土地,搞旅游开发项目名称“日月弯”,流转结束后不知是乙方还是哪方用于栽树至今,但是每年流转款仍发放1000元左右每亩。
2015年不知道是小组根据村上的意思,还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又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重新分割,2017又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再加上十九大讲解要求土地在以前30年不变的情况下,再增加30年,即2057年,那么现存在问题关系到各农户自身利益问题,那就是有家庭增加新成员(娶媳妇,新生婴儿),有家庭减少成员(出嫁,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该流转出去的土地流转资金及土地应如何分配,比较合理,相对公平公正。
目前我们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仍然按照2013年,各户人口占有流转土地的地亩数量进行资金的分配,所以在此期间家庭新增加成员面临着即无地可耕,也没有流转出去土地资金分配的权力,而对于家庭减少成员仍有地可耕有钱可领,请问这样合理嘛?是在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在执行嘛? 村上和小组仍按照以前的分配方式,每户流转土地的地亩量分配,那么家庭增加和减少成员都不能享受或取消享受流转款嘛,面临着增加人口的家庭成员即无地又无钱,有家庭减少的成员又享受了分钱还占有土地,政策制度合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