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汪述利同志,你好。感谢你和余祖香同志为广大市民干净整洁的城市卫生环境做出的贡献。你通过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关于“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如何退休”的问题收悉,现依据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建议意见
综上政策规定,应该说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均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休时间、享受什么退休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和清晰的界定,止目前中省尚无新的政策。依据现行政策建议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你妻子余祖香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按在职职工缴费形式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55周岁时,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相关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如果你妻子余祖香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则需往后继续累计缴费满15年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三是如果你妻子余祖香缴费确有困难,也可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入我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选择100-2000元之间12个档次进行缴费,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如仍有不明白之处,可电话咨询我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0915-3214815,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汉滨区城市管理局回复:转来网调字【2018】第01072号舆情调查函收悉,现就其中网友“农民工”(汪述利、余祖香)反映的“安康市城管局环卫工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如何退休?”及“廉租房或保障房申请”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汪述利、余祖香二人养老保险办理问题:汪述利、余祖香二人均为我局下属环卫中心聘用的环卫工。其中,汪述利1958年2月出生,于2010年9月参加环卫工作,工龄7年;余祖香1961年5月出生,于2009年1月参加环卫工作,工龄9年。按照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8号)文件精神,2014年,环卫中心为汪述利、余祖香等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环卫工人申办了社会保险。截止2017年12月,汪述利、余祖香已分别连续缴费9年、10年,单位承担部分同步足额缴纳。2018年,汪述利、余祖香二人虽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连续缴费均达不到15年,故都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就以上问题,经区养老经办中心答复,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经用工双方协商可以继续工作并延长缴费5年,如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方可一次性补缴。
二、关于申请廉租房或保障房问题:经查询,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规划紧建区内的危房户、无房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保障对象;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和无房住的低保家庭。
目前,环卫中心已就汪述利、余祖香提出的问题,当面向二人解释了有关政策,并告知二人具体问题还可到当地人社部门和房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