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永康书记十问西安:公安干警不办案 损害企业名誉

鬓霜,尘面
2017-11-0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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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一个月前发给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等单位的举报信,结果是举报信批转给办案民警处理,该民警电话批评质问当事人后不了了之。

陕西省公安厅、市公安局、雁塔区检察院主要领导:

我叫王鸿翔,男,47岁 (身份证号:612133197101210016),系陕西立信美原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地址在西安市雁塔西路158号双鱼花园A座2206房,联系电话:15319966788)。此次给各位领导写信,主要是反映我们企业以及我个人,连续遭受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经侦大队个别干警,以办案之名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替他人谋取利益等严重违法问题。

基本情况介绍:

“陕西立信美原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立信美原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产业投资公司,公司控股“西安泰腾地产公司”“陕西美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陕西立信公司财务账目,全部由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管控。

2016年8月,我提出要对陕西立信美原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时,财务管理人员先是以各种借口推诿,随后以身体健康原因,在未进行任何移交的情况下集体离职,致使整个公司陷于瘫痪状态。事后,我们在陕西立信美原公司的仓库中发现,公司大笔账务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多次联系财务管理人员,对方均以各种原因推诿不见,也不交接财务工作。

2016年12月,我们向西安市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批转到雁塔分局处理。然而,这起并不复杂的经济案件,到了公安雁塔分局经侦大队后,就如同石沉大海,至今已经十个月过去仍无任何结果。

无奈下,我们先后几十次找到相关公安人员询问案件情况,总是问我们要这样和那样的资料,要求我们提供账本,后又要求我们提供电子账本,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却不开据任何“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我们公司权益受侵害的案件,至今迟迟没有结果的时候,雁塔经侦大队个别公安人员,竟然反过来帮着被控告方调查起我们来!首先是调查我个人的银行的账户,随后又调查了我公司一位离职的工作人员调查账务,并说王鸿翔涉嫌侵占。

近期,该经侦大队长葛军又派三名干警,乘坐飞机到黑龙江,询问我公司原来的客户收到的业务款有没有转给王鸿翔,我让律师了解情况,葛军给了解情况的人说:王鸿翔这个人不行,不要再和他往来,他有很大的事,有几个亿的问题等等。作为公安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如此散步诋毁他人声誉的言语,其目的何在?

我们报案截止目前已达10个月之久,雁塔经侦既不立案,又不明确不立案,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

受此影响,我公司在永寿县投资流转的农业项目,千亩已经进入挂果期的核桃园,因为财务手续等原因,被当地农民强行收回;我公司下属泰腾地产公司投资四亿余元建设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CISV国际夏令营,也因无法开展正常运营,在国际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公司开发的桂苑西苑项目也处于停工状态,西安市政府常务会曾形成纪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迅速推动这项工程建设,但是由于财务数据的缺失,许多工作依然无法展开。

综合上述,陕西立信美公司法人代表及公司有理由怀疑雁塔公安分局有关人员涉嫌违规办案,办人情案,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领导能够关注并督办此事,同时我们希望:

第一:对我公司报案的财务人员涉嫌贪污及做假账的案件加快调查,能否立案给予明确答复,所有迹象表明雁塔公安局有大领导干预此事,所以恳请市局制定除雁塔之外的任何公安局受理此案。

第二:雁塔公安分局对立信美原投资公司法人的调查是正常合理给予答复,若是合理调查,我们会积极配合调查,若不合理,请依法追究诬告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

这些举报我一个月前发给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等单位,结果是举报信批转给办案民警处理,该民警电话批评质问当事人后不了了之。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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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7-11-06 10:12
已转交 2017-11-08 15:50
已反馈 2017-11-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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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不办案损害企业名誉 西安市委督查室回复
西
西安市委书记
2017-11-20 17:25

经西安市委督查室督办,市公安局回复:网民您好!2016年12月28日,陕西立信美原投资公司报案称,该公司会计李岚、出纳汪大芳、职员高选勤非法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李岚、出纳汪大芳涉嫌职务侵占公司105万元人民币等。公安雁塔分局受理此案后,依法展开调查。根据您提供的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您和妻子陈莉分七次共计将105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公司出纳汪大芳。后公司自查账目时发现105万元未入账情况,办案民警多次明确告知您提供公司在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账目。但到目前为止,您只提供了2013年12月份总账、2013年12月份明细、2012年11月总账和2011年总账等部分公司账目,且不能保证账目内容完整。此外,办案民警还多次告知您尽快提供贵公司金碟记账系统的账户、密码和105万人民币现金来源,以及您向汪大芳交现金时的其他在场证人等,但您至今未予提供,影响了办案进度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证据不足,故目前无法对被举报人和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和立案。

您是本案的报案人,也是案件的重要当事人,公安机关对您进行询问调查和取证,既是案件办理的需要,也是依法履行职责,请您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开展工作。您如认为有所谓大领导干预办案或民警违规办案、办人情案的问题,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或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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