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农村公路养护局养护工意外身亡 对方不愿承担责任

冰蓝回忆
2017-11-0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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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8日5点我父张庆福,接勉县农村公路养护局定军工区负责人金卫东指示骑三轮车给工区拉东西,5点30分我父在工区门口身着环卫制服在500米处三轮车意外翻车致使我岳父摔倒,颅内出血,被送往勉县医院救治。2017年11月1日11时45分我父经抢救无效身亡。

勉县农村公路局以我岳父签的是养护承包合同为由,仅支付23000元医疗费。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说让我们请律师去和他们谈,打官司。我们是农民不说打官司所需要的时间精力,就是请律师的费用我们家庭也负担不起。

火葬场因为是非正常死亡必须双方协商好才能火化,至今勉县农村公路局领导不愿意正视这件事。一个月微薄的600元薪水是为了对国家为农村公路的热爱。我想请问下这么高危的职业。作为勉县交通局为什么没有给道路养护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为什么不给配备专业的清扫工具。

事发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星期勉县农村公路局没有一个人来看望死者看望死者家属,上县信访局信访也只是让我们跟勉县交通局协商解决问题,可是勉县交通局根本不跟我们协商。就是一直在拖着,让我们找律师去告,我们真的走投无路了,我父至今仍在殡仪馆放置无法安葬。希望领导能为我们做主,解决我父亲的身后事。让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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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养护工意外身亡 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回复
勉县
2017-11-24 17:14

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回复:2017年10月 28日,勉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定军工区高江路K0+000-K3+000段养护承包人张庆福(男,现年67岁,定军山镇沈宅村人)在其所承包路段作业后,于17时10分左右回家时在高江路K1+000处发生意外,造成其所驾三轮摩托车侧翻,驾驶员张庆福及乘车人夏兴志(男,现年68岁,定军山镇杨家山村人)受伤,后被路人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2人送勉县医院进行急救,经检查,张庆福颅内出血,夏兴志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我局第一时间与张庆福家属取得联系,并积极筹措资金,安排专人一直配合张庆福家属对其在医院进行救治,10月28日晚,医院对张庆福进行开颅手术,术后病人病情基本稳定,10月31日张庆福病情恶化,于11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庆福住院期间,其所有治疗费用全部由我局垫付,共计22464.78元,同时,在张庆福死亡后,我局又给其家属送去抚慰金及慰问品共1200元。

11月1日下午2时,张庆福家属前来我局就张庆福死亡事宜进行商谈,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张庆福家属认为:不管怎么说,张庆福是给公路局干活的,在干活期间,公路局没有给张庆福本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没有给张庆福提供交通工具,没有给张庆福配备清扫工具,张庆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路局应付全责,共计赔偿金额35万元;我局认为:基于我局与张庆福所签订的承包合(附后)同性质,我局没有责任给张庆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提供交通工具和配备清扫工具,张庆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局仅只能出于人文关怀,给予其家庭3万元经济救助。

基于“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古老传统,11月2日,我局诚请定军山镇沈寨村两委负责人参加,由定军山镇司法所主持协调张庆福死亡事宜。会上,家属代表提出不低于30万元的死亡赔偿,在镇、村干部的协调下,我局同意给予其家庭4万元经济救助。期间,我局常年法律顾问基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6]72号)中“可以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并签订养护合同”的规定以及双方所签订合同属承包合同性质从政策及法律层面上就家属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张庆福本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没有给张庆福提供交通工具,没有给张庆福配备清扫工具,张庆福死亡应由公路局负责等等)一一给予解答,认为,张庆福死亡从法律角度与公路局没有任何责任。同时,定军山镇司法所及我局也希望死者家属就张庆福死亡一事向该村常驻免费法律顾问予以咨询,或先安葬后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以人民法院判决为依据执行。家属答应考虑所提出的建议,并于次日给予回复。

11月3日上午,死者家属代表电话通知公路局有关人员不同意我局及定军山镇司法所建议。9时许,死者家属近20余人分别围堵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门口摆花圈、摆遗像设灵堂、拉横幅等,严重影响两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经我局及定军山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家属同意与我局再次进行座谈。但在座谈期间,张庆福亲属在门口摆花圈、摆遗像设灵堂、拉横幅等行为依然故我。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减少社会影响,县交通运输局及我局先后3次报警,在城东、城西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清除了花圈、遗像、横幅等,保证了两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后经座谈,我局再次要求家数对张庆福死亡一事向该村常驻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答应在11月6日(11月4日、5日为双休日)继续座谈协商。而在此之后,约18时20时许,张庆福二女婿两次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张庆福死亡事实进行鉴定,18时30许,定军山镇派出所接警前来我局了解情况,但张庆福二女婿已不知去向,其家属称已回西安。经我局陈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在定军山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劝说下,围堵在我局院内的张庆福亲属方才撤离,18时50许,张庆福家属再次返回,继续围堵公路局工作人员,后经我局工作人员耐心劝说,于当晚20时30许方才离去。

11月6日上午,由定军山镇司法所主持,张庆福家属、公路局代表、定军山镇沈寨村负责人及双方律师共同参加,就张庆福死亡事宜继续座谈,期间,由双方律师就张庆福死亡一事从法律角度进行辩论。下午16时许,在定军山镇司法所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张庆福家属在明确公路局无任何责任和过错的前提下,同意公路局出于人文关怀给予张庆福家属一次性经济救助65000元,张庆福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22464.78元由公路局承担,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情况,由定军山镇从民政救助方面给予3000元困难补助,与张庆福同行摔伤的夏兴志后续事宜由公路局负责。双方基于上述内容就张庆福死亡事宜签订救助协议(附后),在协议签订后,17时许,公路局以转账形式将65000元救助款拨付给死者家属。 至此,张庆福意外身亡一事已全部妥善处置。

以上是张庆福死亡事宜处理全过程说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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