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交警大队事故处领导欺上瞒下 事故迟迟不处理

小男人
2016-07-01 09:50
点击数:

2015年5月我在镇安县中医院桥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我多次行政复议,镇安县交警大队事故处领导聂大海,不理不睬,后期我将案件递交到巡视组,巡视组责令处理,至今镇安县交警队还是不处理案件,上级追问下来,则答复是已处理,一直欺上瞒下,徇私枉法。至今一直把案件掩埋这。 希望领导严查此事。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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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16-07-01 09:50
已受理 2016-07-01 09:50
已反馈 2016-07-21 17:19
已反馈 2016-07-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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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交管大队:对交通事故已严格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镇安县
2016-07-21 17:19

尊敬的网友“小男人 ”: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镇安县交通局交管大队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镇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6】第07031号,现将网友“小男人”反映情况专函回复如下:

经核实网友“小男人”为2015年5月24日发生在镇安县迎宾路陈小龙、陈秀峰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陈小龙,(家住镇安县永乐镇宏华街340号,电话18391913355)

一、案件事实:

2015年5月24日15时47分许,陈小龙驾驶大排量超标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镇安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医院西侧桥头处时,看见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由陈秀峰驾驶的陕HT0941小型轿车后,陈小龙在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驶车辆失控后倒地滑行碰撞在陕HT0941小型轿车右侧后轮处,造成陈小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陈小龙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四)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经交管大队事故中队2015年5月29日研究决定陈小龙承担起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小男人”网上反映情况;

1、该案在下发责任认定书时,办案民警已告知陈小龙所委托人陈小龙的权利和义务,陈小龙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未在复议期限内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

2、该案的确反映到陕西省委巡视组,但其反映情况失实我队已回复。

3、该案发生于2015年5月24日,2015年5月29日经会议研究依法做出责任认定,2015年6月1日陈小龙的委托人已领取责任认定书,故不存在案件不处理问题。

三 结论

对陈小龙、陈秀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我们严格依法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慎重作出责任认定。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办案民警聂大海、王飞不存在执法不公、渎职包庇、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欺上瞒下的行为。

以上回复仅代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原帖后面跟帖留言或继续在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

西部网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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