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起我将人事档案开始存放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每年按期缴纳管理费用,2015年4月我考入外地事业单位,因此将档案调出,现单位所属人事局审核档案发现档案中自2012年起无档案工资,导致我现在的工资在计算时无法计算上过去3年工龄,从4月到现在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多次沟通,他们以种种理由推脱,导致到目前为止我的工资还不能予以认定。
根据2012年5月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档案保管合同中的甲方权利第二条,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确定身份工龄,调整档案工资。作为乙方的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在档案存放的3年中,从未履行过自己的义务,因此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尽快帮我解决问题,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