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收房 雁塔区金地中央公园违规收费

用户_FJLc
2023-12-0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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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2年6月29日购买了雁塔区西沣三路金地中央公园2期5号楼1单元3401室的房子,2023年3月底收房发现质量问题:室内水管破、墙面砂浆未按要求处理、地面裂缝、大门等等,导致8个月不能收房,反复沟通无果,一直敷衍搪塞,多次催促后水管破损等诸多问题在11月下旬才整改完,并且也没有让我满意,一直没有收房,结果前几天物业要求我补齐8-9个月物业费。

根据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收房不能以补齐物业费为要求,因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收房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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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3-12-05 11:06
已转交 2023-12-15 14:38
已反馈 2023-12-15 14:38
已反馈 2023-12-1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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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中央公园违规收费 雁塔区杜城街道回复
雁塔区
2023-12-15 14:38

雁塔区杜城街道回复:网友你好,经杜城街道核实,金地中央公园二期集中交付3月底开始,市民陆续发现的室内水管破了、卫生间排水管后墙面未抹砂浆等问题,目前,金地维保人员于11月28日全部已处理完成。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约定:“买受人未在交付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收房的,房屋自出卖人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交付,同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行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收房手续,且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另行通知收房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的的违约责任或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包括不得提出要求物业费从实际交房之日起算的主张等)”、“房屋交付过程中,如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存在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及瑕疵,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由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买受人拒绝办理交付手续的,房屋自出卖人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交付。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期间不得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关于物业费和相关赔偿问题,请市民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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