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申请书
被投诉人: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禾盛京广中心A座36层
法定代表人:汤长征。
投诉请求事项:
1、请求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据实提供2022年2月份至2023年2月份有关本人在被投诉人处工作期间的详尽的加盖公章的工资条和2022年年度绩效工资的工资条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清单。
2、请求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开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被投诉人迟迟不给投诉人开具离职证明所导致的申请人的相关损失费用。
3、请求被投诉人为投诉人补缴社保。
事实与理由:投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进入被投诉人处工作,被投诉人的市场工商登记信息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因被投诉人的种种行为严重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投诉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被投诉人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2月24日也已签收,从2023年2月23日之后,投诉人就再也没有去被申请处上班。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投诉人多次要求被投诉人提供详尽的加盖公章的工资条、2022年年度绩效工资的工资条及工资清单提供给投诉人,同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被投诉人拒绝提供,迟迟不提供给投诉人。被投诉人还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少缴社保、不足额缴纳社保,只以7100元为基数来给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缴纳标准远远低于投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而且少缴、不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行为在被投诉人处非常普遍,不是个案,是窝案。《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相关法律也规定,员工离职时企业必须给员工提供离职证明。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权,请求劳动监察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处理我的投诉申请,若被投诉人抗拒执法,则依法对被投诉人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
请西安市劳动监察部门为劳动者做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