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 可以拒缴供暖费吗?

时间:2022-12-27 17:01:00

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供热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供热合作协议,但供暖后温度不达标。业主多次与供热公司和开发商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网友发帖咨询,本人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书面供热合同,能否拒绝交纳供热费?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赵小东律师进行了解答。

赵小东:

随着供热集中化管理,大多数小区实行了集中供热,并逐渐由供热单位与业主直接签订供暖合同,取代小区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供暖服务合同。

供暖属于公共服务性公益事业。地方性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规章对采暖费收取方式做了规定,如《陕西省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据此,在现实生活中,供热单位与开发商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供暖合作服务合同,未与业主直接签订供暖合同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对此,法律实务的通常做法是,业主虽然并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供热单位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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