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我方与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12月份房屋实际交付,但是房屋权属证书一直未办理,根据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现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银行活期同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诉求如下: 1、请求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尽快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给出时间节点) 2、请求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暂计:4453.7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55%*975467元从2022年1月开始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违约金要求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至房产证实际办理之日。
临潼区盛唐毓城5号楼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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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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