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虢悦东郡小区的业主。今年冬季供暖,我小区物业宝鸡市鑫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收供暖费,而是必须缴纳之前物业费才给供暖。
根据 一、宝鸡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第33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或者限制业主购买、使用水、电、气、暖等。”
二、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现鑫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显违反了以上两条法律法规。我小区业主向陈仓区多部门反应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物业至今仍未改正其违法捆绑收费。现将问题反馈到西部网,还请领导查阅,并及时依法处理。督促我小区物业立即纠正其捆绑收费的违法行为,保证今冬本小区居民供暖。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回复:网民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业主恶意、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与物业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停水、停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经核查,该小区物业公司暖气费收费正常,业主交纳暖气费正常。对物业费拖欠较多业主,物业公司在业主交纳暖气费时,提醒其交纳所拖欠物业费,并张贴告示告知小区供暖及物业费拖欠情况,但并未因业主未交纳物业费而拒收暖气费。目前,该小区供暖正常,物业公司未因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拒绝供暖。针对个别长期不交纳物业费业主,建议物业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建议欠费业主按照《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尽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