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清渭公馆物业收费不按要求执行一费制

用户_fPGE
2022-08-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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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去年已经提供了一费制物业收费标准,多次询问清渭公馆蔚蓝物业,物业回答没收到政府通知,所以不执行,这是个什么逻辑,难道国家颁布一个新法需要通知每一个公民才能执行。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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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2-08-22 09:24
已转交 2022-09-06 17:11
已反馈 2022-09-16 17:19
已反馈 2022-09-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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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渭公馆物业收费问题 咸阳市场监管局回复
咸阳市
2022-09-16 17:19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2022年9月8日,收到市政府办转来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关于网友“用户_fPGE”反映“咸阳市清渭公馆物业收费不按要求执行一费制”》的留言线索,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协调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2021年6月18日,《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后,2021年7月3日,咸阳市发改委等部门就《细则》执行过程中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解读。

按照《细则》规定及政策解读:2021年6月18日后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细则》规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21年6月18日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应一并调整)。调整后,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调价程序,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细则》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物业服务等级经物业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针对该网友反映的问题,如果其所在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其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应按照《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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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渭公馆物业不执行“一费制” 住建局答复
咸阳市
2022-09-23 11:02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咸发改价费[2021]221号),即“一费制”文件规定:一费制的实施主体是全体业主,并非物业公司。实施“一费制”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与业主重新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在新合同签订或变更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3日出台的《<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则>政策解读》第十一条之解释“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主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区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等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综上所述,关于政策的制定、贯彻落实、解释由发改部门负责。

经调查,清渭公馆小区业主还未对执行“一费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按照原合同执行。若投诉人对政策有疑问,请向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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