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新天汉时代滨江小区18号楼一楼存在私改房屋结构的问题。
新天汉时代滨江小区18号住宅楼一楼商铺(物业编号18-1-2)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改动房屋结构,擅自拆除部分现浇楼板、破坏了房屋承重结构,物业公司对此行为不作为、不制止,小区业主主动向物业进行反映,毫无作为。
该商铺业主毫无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淡薄,私利当头,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小区物业缺乏对商铺的装修管理,在接到业主投诉后没有立即调查制止,放任自流,截至目前安全隐患仍未消除。
在拆除现浇楼板后,不仅会破坏原来的主体结构受力体系,切断竖向和水平力的传递途径,还会削弱砌体房屋墙体结构之间相互联接,影响房屋整体性、刚度与抗震性能。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请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此类问题,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做房屋质量安全坚定,做出补救方案,落实到位,并对相关违规行为经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