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革新巷有一家住户养鸡,每天早上5:30-6:00和6:30打鸣,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楼上有每天晚上有上夜班的住户,晚上24:00下班,没睡四个小时鸡开始打鸣,据医院所给检查结果已经神经衰弱了,还望有关部门可以协调督促该住户停止这种扰民行为,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