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网民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
《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2009】51)规定: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 3亩,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批保障方案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村(组)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以及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不予列入。
二、我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一)社会保障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地时,在原有补偿安置费用基础上,新增加“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20%计算,最少不低于每亩1万元,其中70%计入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居民,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在原基础上增加120元。
综上所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在缴费时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15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在领取待遇时予以补贴。
感谢您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提升服务水平,力争把我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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