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叫石保妮,因与陕西省鄠邑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西安鴻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户县鸿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保纠纷一事,经陕西省鄠邑劳动人事仲裁院(2022)仲案字3号裁决书。西安市鄠邑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西安鸿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为我办理各自该承担的社保登记,西安市鄠邑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我补交2008年6月至2017年2月及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西安鸿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我补交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及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但是 他们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设及社会保险的执行,主要有用人单位应配合社保行政部门自觉履行。可是如今我已到了退休年龄,可连最基本的本该享受的社会保障都无法享受,生活陷入困境,我恳请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主要是鄠邑区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及鸿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尽快为我办理社保并能使我享受社保待遇。
此致
信访人石保妮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