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自四川一名工程管理人员,投诉安康民荣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工资三个月近4万元工资,多次找到公司均被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没有拿到自己工资。
于2022年3月9日来到安康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时,工号:Ak0008工作人员随即拨通民荣集团张总电话,张总在电话里面说我自动离职,没有交接相关手续因而不发工资,欠薪的具体经过:“2021年7月23日因其母亲生病我给公司请假后才回家的,并非私自离职,而且在请假当时民荣集团就已经拖欠三个月工资,工作期间就已经在拖欠拖欠工资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另据劳动法规定,拖欠工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而冯某在此工作已近两年。合同约定月薪12500元工资。
两年来民荣集团安装工程公司还存在拒缴社保问题,我的社保根本没有给我向社保局按时缴纳,当然我也不是唯一一个。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