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你好,你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投诉内容收悉,现将有关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情况
反映问题为:汉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批权已下放到了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汉台区政府人社局的指导意见是失去土地的村集体统一参保,把有缴费意愿和没有缴费意愿的失地农民捆绑在一起,实际操作起来行不通,致使有缴费意愿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40元)不能得到落实。诉求建议出台合情合理的参保解决方案,采取自愿参保。
二、核查情况
我区在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汉台实际,制定印发了《汉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汉区政办发〔2008〕46号)和《汉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区政办发〔2008〕47号)。《汉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程序,即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到村(居)委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汉台区新(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填写《汉台区新(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经过国土部门审核后,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及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汉台区新(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在《申请登记表》、《花名册》和《汇总表》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所在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区人社局审批,后交区城居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存档。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161号)对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条件、时间及缴纳保费时间做了规定,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为“以整村(组)集体统一参保缴费”。
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由国土资源部门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补贴40%。新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按月发给养老金(240元/月)。已被征地农民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政府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补贴40%。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清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保费。
三、办理意见
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费需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并非个人缴费即能参保。并且我区《汉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按照上级精神制定,在上级未出台新政策的情况下,我区无法对政策作出调整。
若你尚在劳动年龄段内,无固定就业单位,建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若收入水平有限,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区将进一步加强人社工作和相关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城乡居民及时了解各类社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