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4年6月在汉中市明珠北苑小区购买房屋一套,2014年12月交付使用,按照商品房购买合同陕西广厦公司应该在2015年12月给办理房产证,多次询问房产证办理事项,售楼部均让我们等,由于我们房子一直未居住,直到2021年5月才得知开发商在2019年1月办理出大证,且小区业主在2019年底、2020年初、中旬、2021年初均就开发商延期办证进行起诉和仲裁。我们才知道原来我们的权利被侵害了,于是我们2021年6月递交了就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向汉中市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12月6日进行调解时,仲裁委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按照2020年及2021年初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我不明白以下几点:
一,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我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21年5月,为什么仲裁委就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按照最高院新规!同案必须同判(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的原则,为什么仲裁委调解的时候,赔偿标准不能和2020年底、2021年初走仲裁和法院判决的调解标准一致,明显低于之前的赔偿标准;
三、房屋购买者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应该给与弱势群体保护,且我们的利益切实受到了损失,由于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四年之久,导致房屋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房屋在使用的情况下,只能闲置,且2019年办出房产证,导致即使2021年出售房屋时才满2年,不够满5年的标准,会额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