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13:10,我在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太乙宫市场旁边的停车场停车,车牌号为:粤s13467,总共停车不到十分钟,收取费用5元。
要求停车场工作人员提供发票被拒,要求针对该停车场拒开发票进行核实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长安区税务局回复:2021年11月19日16时30分,长安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马先生了解,诉求人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安平停车场停车,安平停车场收费员收取其5元停车费未开具发票。
长安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后发现,安平停车场内部管理混乱,收费员私自收取5元停车费未开具发票 。2021年11月19日长安区太乙宫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对长安区安平停车场停车未开具发票行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车场给诉求人开具发票;2021年11月21日诉求人已开具发票。该事项处理完毕,马先生诉求已解决。
2021年11月22日8点55分长安区税务局太乙宫税务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马先生告知其处理结果,马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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