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兴平龙记观园项目干活受伤 不出具工伤认定材料

逐梦人
2021-11-18 14:26
点击数:

尊敬的省委书记您好!我要反映的是农民工维权事件。

9月14日,我母亲在兴平市粮食路一个工地上干活时发生了安全事故,工地位于兴平市粮食路的龙记观园项目,建筑公司是陕西先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我母亲在干活时被塔吊放下来的物料箱子砸致重伤,由于指挥人员的失误,让沉重的物料箱子在空中落地时降落到人身上,在压到人的瞬间不及时指挥塔吊司机停止反而让箱子继续下压,致使人身体被压倒地,箱体停落于人身上。

旁边三个人看到后过来帮忙,我爸和三个人一起合力才将箱子抬走,过程也没有让塔吊起吊。后听带班领导说,当时帮忙抬箱子的是钢筋工头和四川的一对夫妻。在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人民医院,后转至西安红会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公司只支付了手术费,后期的治疗费用不闻不问,不愿给予支付,沟通多次对方依旧不予承担。无奈,我们自己到处借钱支付了相关费用。

现在出院了,打算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工伤认定部门在事实关系明确的情形下不予受理,说要看安全协议、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当时进入工地的时候我们有签过安全协议,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办理了门禁,进行了实名登记,这些手续都有,一同在一起的五个人都办理了这些手续。但是现在出了事故,公司不给提供这些证据。

工伤认定部门就建议我们去找劳动监察大队,说劳动监察大队作为执法部门有这个权利,可以出面要到这些材料。于是,我就给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说明情况,电话里的人说要先写一个申请,于是写好申请去找劳动监察大队,谁知道工作人员看了之后又说这个他们管不了。

众所周知,劳动监察大队作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是职责所在,关于处理劳动合同、安全协议等问题是所属的职权范围,是理应管理的事情。但是,如今在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难以得到维护的事实情况下,有关部门却说管不了,一句话就敷衍了之。

不禁想问,设立这个部门的作用体现在何处?想知道,农民工的权益到底由谁来维护,到底应该去找哪个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诉求西部网希望能给予有力帮助来解决这个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国家对这个群体的关注真正落到实处,让付出辛苦挣取血汗钱的农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维护,让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不再遥不可及甚至使人望而却步。

此外,更为值得关注的是,为何出了事故之后,公司迅速将开塔吊的司机开除了,而由于指挥操作不当造成此次事故发生担负主要责任的地面指挥人员还在照常工作,不得不怀疑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这个劳务公司用人用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

另外,这个事故属于安全生产问题,公司在出事后是否在第一时间向应急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了安全事故。除此之外,还有欠薪的问题,六月份的工资到现在一直没发,让办银行卡却从来没有打过一分钱,在一起的五个人的工资都没有支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21-11-18 14:26
已转交 2021-11-26 15:12
已反馈 2021-12-08 11:23
已反馈 2021-12-08 11:23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在兴平项目干活受伤不出认定材料 人社局回复
兴平市
2021-12-08 11:23

 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关于你栏目致函的“在兴平龙记观园项目干活受伤 不出具工伤认定材料”情况2021年12月2日下午收悉。对网友“逐梦人”反映其母2021年9月14日在工地位于兴平市粮食路的“龙记观园项目”,建筑施工单位为“陕西先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干活时发生的安全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收到“网调字【2021】第11144号”舆情调查函后, 2021年12月3日及时联系建筑施工单位“陕西先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受伤人的信息后,并联系受伤者张某家属贺某让其12月3日下午在陕西先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地进行了解核实。

经了解,“逐梦人”曾经来工伤科咨询该业务,我工伤科工作人员接待并给来人发放了 “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须提供的材料告知单”。并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让其先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关系。因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因此“逐梦人”在网上发布了“在兴平龙记观园项目干活受伤 不出具工伤认定材料”工伤部门不受理的不实反映材料。

经我单位工伤科工作人员12月3日当场努力协调,陕西先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答应为“逐梦人”的母亲张某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事宜提供所需资料。当时在场的受伤者张某家属贺某对此事的处理调解表示满意,同时我们提醒“逐梦人”与贺某在张某劳动关系仲裁确立为劳动事实关系后第一时间将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提交至人社局工伤科,我们将克服一切困难,第一时间为其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