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千禧时代物业,因本人在千禧时代九号楼903购有一商品房,由于本人身在外地,房子装修后一直没有居住,也就是一天也没有住过。
当时到物业处办装修手续时,曾告知由于在外地,房子会长期不住,但当时物业没有告知不住时需要办理空置申请。
根据住建部发部的物业条例,如果商品房长期不住,在缴纳物业费时可以减收百分之三十,但千禧时代物业以未写书面申请为由,拒绝减收百分之三十物业费,这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业,请主管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同时请主管部门领导督促退还当时办理装修时收取的装修压金,因物业告知装修费要过一个采暖季后才能退还,在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