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正常使用的移动卡,2021年9月28日被告知,2011年8月欠费554元(这张卡每月消费50元左右)。十年期间没有任何方式告知我有该项欠费,并产生滞纳金160元。当地营业厅和10086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无法提供收费依据,索要话费详单无法提供,且30日将该项不合理费用计入手机卡,已将该卡停机,对我造成通信损失。
该公司收取十年前费用合理吗?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九条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第四十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现在我的诉求是请管理机构按照《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该行为,并要求移动公司立刻免除该项不合理计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