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曾经供职于陕西紫韵裕达文化有限公司的员工穆某。我于3月27日入职陕西紫韵裕达文化有限公司担任职业撰稿人一职,入职后公司晚签劳动合同。我因7月22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发放6月工资,我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于7月25日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至今未结算我的6月、7月工资。
我认为,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当立刻向员工支付一份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公司仍旧拖欠工资至今,我多次向公司讨要未果,我向秦都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至今没有收到回复,对于公司来讲那些钱也许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员工来讲工资就是养家糊口的根本。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帮我要回我的6、7月的全额工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