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二大队以新建路严管街为名,对辅道内车辆以违停直接实施拖车的强制措施。
试问:1,新建路辅道原来划有停车位,许多各县区来的车辆对此位置突然不让停车并不知情,请问交警部门是否实施了告知义务;
2,违停拖离有时在下午五点以后,违章处理大厅已经下班,许多带着老人和孩子的外地车辆不得不在榆林市区多逗留一晚。要是周末,还得等两三天。因为违章不处理就不给放车。市民已经认识到错误,还要用这种极不人性化的方式来整人吗?如此简单粗暴对待违停,何谈创建文明城市?有些外省外市来榆林的车辆,甚至找不到车辆被拖到了哪里。
3,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扣押车辆属于强制措施,交警部门既没有给市民开具任何凭证也没有实施告知程序就扣押车辆,是否涉嫌违法。有的驾驶人已经及时来到现场,但交警以拖车过来了为由,仍要强行拖车,不让车主自己驶离,这是什么道理?
4,如果拖离车辆只算是清理现场,防止阻碍交通,那就应该让市民随时可以去停车场取车,违章可以后续按规定处理,不处理违停就不放车,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交警部门权利大到违停就可以扣押车辆不放吗?
5,管好违停,创建文明城市可以用好多种办法,是不是只有这一种办法可行?希望有关部门能深入了解一下实际情况。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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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交警拖车处理违停车是否合理? 交警回复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复: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到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1〕第09101号),关于网友反映“榆林交警对违停车辆实施拖车处理是否合理”的情况,我们高度重视,责成辖区二大队调查办理,现将该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的,网友所述的新建路设有禁停标志,且不设有停车位,不允许有停车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该行为不存在扣押车辆的行为。榆林交警二大队窗口办理拖车业务实行朝九晚五的上班时间,无双休,无节假日。目前,二大队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在加大力度整治新建路乱停乱放问题,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