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永峰,男,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周原村七组,我在韩城市普照路新城四中斜对面经营一家电焊部。
2017年,张亮承包被告体育场护栏制作一项工程,经人介绍张亮让我具体制作体育场护栏,并约定连工带料。工程开始前,张亮预支付我现金5000元。1个月后,体育场护栏制作工程结束,共计费用35000元,还余30000元未支付。我先后多次向张亮讨要剩余工程款,但张亮以大前公司未向其支付为由拒不支付。直到2019年2月4日,张亮通过微信支付我3000元,还余27000元未支付。2020年12月13日、2021年8月19日、29日(有录音视频为证)我又多次催要余款,但张亮仍以大前公司未向其支付为由拒不给付我剩余的制作费用。我迫于无奈,肯请书记为我做主,要回我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