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未央宫街道办东张村朱新利,我与侄子朱红旗共同使用东张村第49号付1号的宅基地,1993年12月9日经未央区原土地局通过东张字的第75号文,对我和侄子共同占有该宅基地进行了确权。
因为2012年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特区申遗,原东张村需要整体拆迁,我与侄子共同使用的房屋在本次拆迁安置的范围内,在本次拆迁安置公示中确权使用人也是两人。依照国家对于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安置补偿以农业人口每人不低于8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进行分配,我侄子那一户有4个农业人口,其得到拆迁安置房340平方米,而我作为拆迁房屋确权使用人在之后找到拆迁安置指挥部后,才给我分配了109.7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我们原拆迁拆迁房屋面积为166.67平方米,依照国家对于安置房的规定,分配的安置面积应为原拆迁房屋的2倍即333.34平方米,该拆迁房屋是我与侄子共有,我应当有50%的所有权,因此,我应该得到拆迁房屋的安置面积为166.67平方米,但我实际只得到了109.78平方米,尚差56.89平方米。
因此事我连年向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以及未央区政府反映此事,但均未得到解决,特以此请求领导,希望可以尽快得到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