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违背协议在先 向离职员工索要80万违约金

马老师
2021-07-08 10:11
点击数:

本人于2014年7月2日入职商洛学院,并签订《商洛学院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合同。在2016年9月,本人通过自主参加统一博士招考考上了外校的博士研究生,商洛学院以不签署,不予批准读博为由,要求我签署了《商洛学院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本人为确保受教育权利不被剥夺,被迫签署了该协议。

该协议约定:本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第一年脱产学习,对工作量不做要求,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第二、第三年在职攻读,按要求完成额定工作量的一半和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每学期报销往返车票一次,三年内取得学位者,一次性奖励20000元。

同时,该协议为反映人设定了8年“服务期”及退还上学期间全部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福利、学费、往返交通费及奖励金、科研启动费等,并按照未履约年数缴纳违约金30000元/年的违约责任。但是本人正常入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商洛学院却拒绝履行《商洛学院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要求本人按正常在职时标准完成额定工作量并接受考勤、考核等制度管理,为保证宝贵的学习机会不致丧失,本人无奈,只能按商洛学院强制要求,按正常在职时标准完成额定工作量并接受考勤(第一年未脱产,工作量全额完成)、考核等制度管理,且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商洛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并顺利通过了历年考勤及考核管理,且读博期间商洛学院未给予任何经济资助。

因商洛学院违背协议在先,再加之读博精力受限与家庭原因,在2020年6月,本人与商洛学院订立的《商洛学院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满后不得已多次以书面材料提出辞职,结果被商洛学院以博士协议为由,要求退还读博期间所有工资加之24万违约金共计80多万,如此赔偿手段严重违背我国劳动法规定。本人和学校在2021年3月处于劳动终止状态,学校停止了对我的工资薪酬等一切福利的发放,并扣留我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严重影响我的再次就业。希望领导能组织双方调解,使商洛学院改正其粗暴、蛮横的违法用工行为,维护本人劳动权益。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21-07-08 10:11
已转交 2021-07-15 11:15
已反馈 2021-07-19 18:06
已反馈 2021-07-19 18:06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商洛学院离职员工违约金问题 商洛学院回复
商洛市
2021-07-19 18:06

商洛学院回复:根据贵单位关于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1〕第07085号)相关内容,我单位高度重视,就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同志2014年7月于重庆大学硕士毕业,同时经公开招聘到商洛学院参加工作,为国家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2016年7月,该同志违反学校《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审批,违规考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因其违规在先,学校未给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该同志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出考取博士是为了增加自身知识储备,促进教学与科研,为学校做出更大的成绩,且攻读期间不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经过双方协商,该同志向学校提交《教职工进修学习审批表》,2017年1月4日在平等、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商洛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该同志作为学校定向培养博士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根据协议内容为其在职读博期间提供便利和优惠待遇,包括继续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提供奖励、住房、科研启动费等,学校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培养义务。2021年1月该同志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其签订的协议,在职攻读博士不得提出辞职申请的条款,学校未同意其申请。2021年学校春季学期于2月27日开学,该同志未按要求正常报到,擅自离岗至今。

二、目前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该同志在离岗期间罔顾学校定向培养事实以“高校教师辞职、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为题多次向省教育厅、省长信箱、省委书记信箱等信访,要求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社保手续。学校已就相关情况向相关单位及其本人做了书面回复。2021年5月18日该同志就此问题向陕西省仲裁院提请仲裁,要求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省仲裁委已立案并进入仲裁程序(陕劳人仲调建字﹝2021﹞110号)。目前该案件正在仲裁审理过程中。

学校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在财力、人力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列支专项资金支持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校培养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职定向博士按时返校工作,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学校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向其索要违约金。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及其签订的在职培养协议,如果该同志决意违反协议要求辞职,那么应当依法履行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该同志既不按定向培养要求返校工作,也拒绝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而执意辞职,而且为了达到辞职的目的,完全不顾其在职定向培养事实,在提请仲裁的同时向各上级单位投诉、上访,试图施压学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我要留言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