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7月2日入职商洛学院,并签订《商洛学院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合同。在2016年9月,本人通过自主参加统一博士招考考上了外校的博士研究生,商洛学院以不签署,不予批准读博为由,要求我签署了《商洛学院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本人为确保受教育权利不被剥夺,被迫签署了该协议。
该协议约定:本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第一年脱产学习,对工作量不做要求,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第二、第三年在职攻读,按要求完成额定工作量的一半和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每学期报销往返车票一次,三年内取得学位者,一次性奖励20000元。
同时,该协议为反映人设定了8年“服务期”及退还上学期间全部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福利、学费、往返交通费及奖励金、科研启动费等,并按照未履约年数缴纳违约金30000元/年的违约责任。但是本人正常入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商洛学院却拒绝履行《商洛学院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要求本人按正常在职时标准完成额定工作量并接受考勤、考核等制度管理,为保证宝贵的学习机会不致丧失,本人无奈,只能按商洛学院强制要求,按正常在职时标准完成额定工作量并接受考勤(第一年未脱产,工作量全额完成)、考核等制度管理,且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商洛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并顺利通过了历年考勤及考核管理,且读博期间商洛学院未给予任何经济资助。
因商洛学院违背协议在先,再加之读博精力受限与家庭原因,在2020年6月,本人与商洛学院订立的《商洛学院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满后不得已多次以书面材料提出辞职,结果被商洛学院以博士协议为由,要求退还读博期间所有工资加之24万违约金共计80多万,如此赔偿手段严重违背我国劳动法规定。本人和学校在2021年3月处于劳动终止状态,学校停止了对我的工资薪酬等一切福利的发放,并扣留我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严重影响我的再次就业。希望领导能组织双方调解,使商洛学院改正其粗暴、蛮横的违法用工行为,维护本人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