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清华苑小区提高水价 额外收取公摊电费

用户_P5o2
2021-07-0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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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宝鸡市陇县清华苑9号楼业主,本小区物业宝鸡家乐物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公然哄抬自来水价格(自来水公司为3.05元,其抬价至4.13元),还美其名曰是小区公摊用水,每月还要变本加厉每户收取5元的电费公摊,其已严重违法。

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另《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 .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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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苑小区额外收取公摊电费 将加大物业管理
陇县
2021-07-08 16:54

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收到舆情提示(2021)第34号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批示由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股调查处理。现将反映问题及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华苑小区共计12栋楼,1#、3#、5#、7#、9# 由宝鸡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4#由润安新居物业公司管理,6#、8#、10#业主自行管理。该业主在9#楼1单元401室居住。

1、经我局调查了解,自来水费用是按照自来水公司统一价格收取的,每立方米为3.48元,业主另外需分摊公共能耗0.65元(例如:公共卫生保洁用水、消防用水等)及损耗费用。并对水费收支及公摊明细进行公示。

2、物业企业每户每月收5元的公共设施用电费用,是小区25个单元、150多盏声控灯及院内26盏路灯照明,消防系统和小区监控等公共照明用电量,这项费用由小区物业企业每月确定后,按实际用电量收取,对收支进行公示,长退短补。

二、根据宝发改价格发[2019]483号文件要求,在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及收费标准出台前,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继续执行《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价综发〔2015〕1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公共用水、用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三、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为广大住户创造一个文明有序、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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