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宝鸡市陇县清华苑9号楼业主,本小区物业宝鸡家乐物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公然哄抬自来水价格(自来水公司为3.05元,其抬价至4.13元),还美其名曰是小区公摊用水,每月还要变本加厉每户收取5元的电费公摊,其已严重违法。
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另《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 .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