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碑林区兰蒂斯城三期的一名业主,我们在2017年装修, 物业在装修前收取了三千元装修押金,装修后按照要求我们提出退还押金,但物业说我们的装修不满足要求,拒绝退还押金。
我们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拆除承重墙,没有改变建筑外观,按照要求加装护栏,物业也没有出示政府部门的鉴定报告说明我们是违规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但是收取装修押金并不在条例范围内,完全是不需要交任何费用的,所以说收取押金是属于乱收费行为。现在有好多地方已经明文规定,禁止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
我想请问本市是否允许物业收取装修押金,并随意拒绝退还的,物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谢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