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住房保障中心凭啥要收回拆迁办审批的安置房?

西秦民声
2021-03-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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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政府欺骗拆迁户,有无公信力?

拆迁办审批的安置房,拆迁户购买后,2021年,眉县住房保障中心却要求退房。

2018年前,我居住眉县首善街北巷小区,眉县政府对北巷小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我的房子进行拆迁,为了及时腾出房子,租房居住亲戚家,搬家具及务工费3000元。为了领到拆迁补偿款。因暂住亲戚房子,拆迁办动员拆迁户购买眉县西苑小区保障性安置房。2019年7月19日,眉县保障中心与我签订安置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交清房款,领取钥匙。

到2020年底,缴纳2600元物业费取暖费,因保障房没装修,没入住就收取2600元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物业没有提供服务,为何要收费?

眉县拆迁办给拆迁户的安置房,签订购买合同。

2021年,眉县住房保障中心,要求退房。3月29日,我到眉县住房保障中心找姓管的主任,管主任说,保障性住房是给眉县城区街道内务工人员提供住房,在眉县乡镇上班,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眉县西苑小区有三分之一都是在乡镇务工,保障住房让谁享受。

眉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眉县政府拆迁办安置房审批表,进行否定,就是对拆迁户的欺骗。

当年,眉县商品房每平方2700元,拆迁户选择保障安置房每平方2213元。

2020年.眉县商品房每平方3700元,眉县盛合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3050元出售。

经过三年拆迁时间,房价涨了,却要收回2019年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这是欺骗拆迁户的伎俩,政府部门无公信力,凭什么资格执政为民。

请上级政府督察,落实我的拆迁安置房。要退安置房,必须补偿我的购房经济损失。

要求解决一下问题:

1.要求眉县住房保障中心退房按照2020年眉县盛合保障房售价每平方3050元,赔偿我购房损失。

2.退回2019年物业费暖气费2600元。

3,赔偿购买安置房期间误工费资料复印费3000元。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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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保障房 眉县回复
眉县
2021-04-21 11:36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收到贵单位转来的网友反映“眉县住房保障中心凭啥收回拆迁办审批的安置房”(网调字〔2021〕第04016号)问题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眉县住建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网友“西秦民声”是眉县首善街道办北巷小区棚户区改造拆迁户,2018年5月9日与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采用纯货币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货币已全部支付完毕,安置费中包含:搬迁补助、计生补助及其他补助共计4163.86元。鉴于网友“西秦民声”当时情况符合保障房配售条件,2019年7月19日与县住户保障服务中心签订购买保障房合同,办理交房手续。2020年,按照省、市、县保障房审计相关要求,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多部门联合对保障房住户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核查,网友“西秦民声”在眉县雅合花园购买一套113.16平方米的二手商品房,且所购买的保障房也长期闲置一直未居住。

二、处置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网友“西秦民声”现已不符合保障条件,因此眉县住房保障中心要求其限期腾退名下保障房,确保保障房公平善用。关于网友“西秦民声”反映的其他有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1.“截止2020年底,缴纳2600元物业费、暖气费,因保障房没装修,没入住,物业没有提供服务为何要收费”的问题。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规定,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该户也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眉县保障房都是简装现房,已达到入住条件且保障房不允许长期闲置。目前,网友“西秦民声”未缴纳2020年度取暖费1496.8元,仍拖欠2020年7月至今物业费865.9元,暖气费1496.8元,共计2361.9元。因此,网友“西秦民声”反映情况不符合物业管理及保障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2.“房价涨了,却要收回2019年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的问题。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意见(试行)》(宝政发〔2014〕22号)文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梯度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中原则上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19〕10号)第二十条第五款“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下一步,眉县住建局将安排专人向网友“西秦民声”解释保障房相关政策,劝其腾退保障性住房。与此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保障房动态复核,健全退出机制,形成常态化的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保障房信息更新及时、高效、准确,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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